裁判文书详情

仲**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仲代仁趁被害人陈*(男,现年12岁)出门之机,强行进入其位于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的家中,对被害人陈*、陈*、陈*(男,现年12岁)、陈*(男,现年9岁)一家四口以暴力相威胁,索要钱财,并在被害人报警后,持扳手劫持被害人陈*予以抵抗,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我院对被告人仲*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仲*当庭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真实目的是通过犯罪被抓,而后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仲*趁被害人陈*(男,现年13岁)出门之机,强行进入其位于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的家中,对被害人陈*、陈*、陈*(男,现年13岁)、陈*(男,现年10岁)一家四口以暴力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未实际取得财物)。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仲*手持扳手劫持被害人陈*进行抵抗,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她住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2014年12月20日8时许,她的儿子陈*(男,现年13岁)出门上学,一男子趁机进入其家中,并向他们索要钱财。她丈夫就跟该男子聊天,让该男子不要伤害他们的两个孩子。后她躲到阳台上打电话报警,该男子发现后让她不许报警。后该男子称自己饿了,她就去厨房做饭。过了几分钟,门铃响了,她喊儿子往屋里跑,该男子拿着扳手架在她脖子上,后警察进屋了,将该男子抓获。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他住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2014年12月20日8时许,他妻子陈*用福建方言告诉他有一陌生男子威胁他们的儿子陈*(男,现年13岁)说要打劫,他就从房间里出来问该男子想干什么,该男子说自己想要钱,他问该男子是什么单位的,要什么钱,该男子从兜里掏出一个扳手,边朝他挥舞边说,“你说要什么钱?”他问该男子要多少钱,该男子说几百元就行,他给该男子人民币200元,该男子说:“你老婆在里面报警呢,我拿这钱也是有命拿没命花”,他就喊他妻子开门。他妻子开门后,该男子挥舞扳手威胁他妻子,让她把手机拿出来,他妻子就回屋拿了一部旧手机,该男子说:“不是这部手机,你把你刚才打电话的手机拿出来”,然后就挥起扳手打他妻子。他说:“别冲动,有什么事好好说。”该男子让他们都坐下,他们坐在饭桌周围,该男子退到沙发上,把外套脱了,然后问家里有什么吃的,他妻子就去厨房给该男子做饭。他对该男子说:“我给你点钱你走吧。”该男子说:“我要在你家里睡到中午,警察没来,我再走。”他妻子给该男子倒了杯水。后门铃响了,他去开门,他看见该男子拿着扳手勒着他妻子的脖子。他打开门后,扑向了该男子,与该男子扭打在一起,后警察也进门与他一起将该男子制服并带回了派出所。

3、被害人陈*(男,现年13岁)的陈述,证明他住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2014年12月20日8时许,他去学校补课。刚打开门探出肩膀,一名男子就抓住他肩膀,对他说:“你小声点,进屋去。”之后该男子就把他推进屋里。进屋后,他妈妈问该男子是干什么的,该男子问他家里有几口人,他妈妈说有三个人,然后就用福建方言通知他爸爸过来帮忙。他爸爸从房间出来后,问该男子一些情况,该男子从兜里拿出一个扳手,说自己已经饿三天了,到他家要点饭吃,要点钱花。他爸爸从兜里掏出200元钱给那名男子,该男子让他们都坐下来。后他爸爸和该男子谈,他妈妈趁机到阳台打电话,他也去找他妈妈。过了一会儿,他爸爸让他把里屋的门打开,开门后,该男子说:“你们别打电话报警。”并威胁他们。后该男子一直说饿了,要吃的,他妈妈就去厨房准备吃的。几分钟后,门铃响了,他爸爸去开门,该男子就拿着扳手冲他过来,他就掉头跑进了里屋并把门反锁。他听见屋外他妈妈大叫,随后有打斗声。过了二十多秒,他爸爸敲门说没事了,他开门后看到民警已经将该男子制服了。

4、被害人陈*(男,现年10岁)的陈述,证明他住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2014年12月20日8时许,他在屋里写作业,听见他妈妈说有人打劫,他开门看了一眼后就把门关上了。他透过屋里的窗户看见一名男子挥着扳手吓唬他妈妈,他害怕就哭了,其他情况不清楚,后警察来了把该男子带走了。

5、证人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20日8时许,他接指挥中心布警,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有人打劫。他和民警高到现场后,他敲门,一名男子开了门,然后开门的男子就冲进屋里和一个穿着灰色衣服的男子厮打在一起,当时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扳手,扳手勒着一个女子的脖子。他和高冲进去,抓住灰衣男子的手,给灰衣男子戴上手铐,然后从女子的手里把扳手拿走了,并把灰衣男子带回了派出所。

6、证人高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0日8时许,他接指挥中心布警,在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有人打劫。他和民警孙出警到达现场,孙敲门,他看见一名男子开了门,后开门男子又跑向屋内扑向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当时灰衣男子手里拿着一个扳手架在一名女子的脖子上,他和孙就上前把灰衣男子制服,从女子手里把扳手拿走了,并将灰衣男子带回了派出所。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涉案扳手一把。

8、照片及制作说明,证明在作案现场起获的扳手的外观特征。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执法录像、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被告人仲*被抓获的情况,以及当场起获作案工具扳手一把的情况。

1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仲*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仲*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9日晚上,他在马路上捡了一个扳手,因为几天没有吃饭了,就想持扳手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他走到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在门口的垫子上睡着了。8时许,一个男孩从屋里走出来,他就对那个男孩说“别吵吵,进屋去”。进屋后,他看见一个女子和一个小男孩,后该女子叫出来一个男子。他对该男子说借点钱,男子问借什么钱,他就掏出扳手来,说“你说借什么钱?”后来女子跑到屋里打电话,他让该女子出来,否则大家谁也别想活。后来男子想给他人民币200元,他没有要,说“这点钱哪够花?”后他说饿了,女子进厨房给他做饭。后门铃响了,男子对他说去开门把来的人打发走,后警察进来了,将他制服并带回派出所。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仲*的辩解理由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仲*未劫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仲代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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