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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才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岸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才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2011年4月、2012年7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黄才华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才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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