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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熊全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孝南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全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2014年7月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熊全国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全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2012年1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全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可以减刑。湖北*华监狱报请减刑的幅度适当,但其剩余刑期已不足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全国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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