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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株石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共同退赔217622元(已退赔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77分。奉新县民政局证实该犯家庭确有困难。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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