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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韶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2.9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履行附加刑,且无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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