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邱得与原告系内部劳务合同关系,其承包原告发包的宁乡县梅双线部分工程,并在从原告处预支1130102元工程款后下落不明,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追回1130102元预支工程款,并由邱得赔偿相应损失。
经查:被告邱*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2年10月12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现仍在刑事侦查中。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原告湖南*有限公司陈述的案情看,邱*有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因邱*去向不明,相关事实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难以核实,本案有必要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移送宁乡县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