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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今朝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束今朝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芦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束今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对被告人束今朝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八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束今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束今朝及辩护人上诉提出,1、其与向*的170万元系民间借贷,2、公诉机关以数额巨大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属于超范围审理,3、与家和公司和吴**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系法定代表人履职,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案发前主动退还20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5、上诉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束今朝及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束今朝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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