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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4年3月10日四川省*民法院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5月28日起。该犯上诉,经四川*民法院于2004年5月28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2009年12月9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5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7月23日、2015年3月11日分别获表扬奖励,2015年3月11日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49分,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至2019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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