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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巴州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4)巴州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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