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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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