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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09)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民法院,四川*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以(2010)川刑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眉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减刑十一个月。四*州监狱于2015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综合材料、行政奖惩及证明、计分考核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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