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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爱国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2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爱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累计缴纳500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曾减刑。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第一师沙*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2014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记功4次,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夏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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