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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傅**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09)虹刑初字第9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本院于2014年5月8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新*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傅*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23.74分,获表扬1次,嘉奖5次,立功1次,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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