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温乐刑初字第16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