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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甲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甲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在温岭市泽国镇扁屿村紫鑫豪庭小区边的沿河路上,因被害人钟*、李*、潘*等三户业主造屋所用的石子未向扁屿村车队购买,该车队成员钟加法(另案处理)与钟*发生争吵并动手强拉*衣领。该车队队长被告人钟*甲得知该情况后,为获得钟*等三户的石子生意,同时也为了能给其他业主起到威慑作用,指使车队成员钟加法、钟*、陆*(均另案处理)等人拉来石子倒在钟*等三户所堆放的石子周围,影响道路交通,以此威慑,最终迫使被害人钟*、李*、潘*等三户向钟*甲所在的车队购买石子,交易金额达人民币二万余元。

2014年9月18日晚,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钟*甲,并从泽国镇扁屿村村部附近搭乘警车到达派出所时,未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钟加法、陆*的供述,证人钟*乙、陈*、袁*、林*、李*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丙、李*乙、胡*、潘*的陈述,现场航拍图,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甲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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