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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作出(2000)阜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2年09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1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人民法院于2007年08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0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湖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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