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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田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廖*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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