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王*、罗*、徐**、程*、张某某、汤某某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王*、罗*、徐*、程*、张*、汤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王*、罗*、徐*、程*、张*、汤某某及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化8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配套淮南管道4工程综合楼、抢维修楼工程项目”系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曹庵镇李桥村一投资项目,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定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招标。为中标该项目,被告人徐*、王*甲商量如何阻扰其他单位、个人中标,由徐*找到被告人罗*,让其找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到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阻扰他人前来投标,罗*相继邀集了被告人程*、张*、徐*乙、汤某某等人。2015年3月12日早晨7点45分许,徐*、王*甲、罗*、徐*乙、程*、张*、汤某某等人乘车到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罗*、徐*乙、程*、张*、汤某某等人拦在该局门口,采取查看标书、言语威胁、肢体阻拦等方式,先后拦截前来投标的人员及该局多名工作人员,上述行为持续近三十分钟,直至淮南市公安局三和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抓获罗*、徐*乙、程*、张*。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王*、罗*、徐*、程*、张*、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登记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陈*、陈*、张*、陈*、刘*某等证言、被害人方*甲、崔某某、方*乙、段某某、王*乙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王*、罗*、徐*、程*、张*、汤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招商坏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七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述七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三、被告人罗*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四、被告人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五、被告人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六、被告人张*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

七、被告人汤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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