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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限公司与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7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与被告周*侵害著作权纠纷六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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