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