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佛*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
每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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