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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诉某某学院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学院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广东某某学院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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