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化妆品(厦**限公司与被告刘**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化妆品(厦**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化妆品(厦**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化妆品(厦**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欧*化妆品(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