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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与北京**责任公司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北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浙知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2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紫禁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公众的委托代理人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08年8月13日,一审原告紫禁城起诉至宁某*民法院称,其对电影作品《甲方乙方》拥有著作权,公众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www.cn001.net”上提供电影《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服务,要求判令公众:一、立即停止电影《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服务;二、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道歉公告;三、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公众辩称,对紫禁城享有影片《甲方乙方》的著作权没有异议,但紫禁城不能证明公众实施了侵权行为,请求驳回紫禁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宁**民法院一审查明,紫禁城和北*制片厂共同出品了电影《甲方乙方》。北*制片厂以《声明书》的形式,同意在《甲方乙方》的著作权遭到侵害时,其公甲享有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转让给紫禁城行使。

www.cn001.net系公众经营的网站“东方热线”的域名。2006年8月29日,紫禁城代理人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郑*证处公证员许*及工作人员庞某某的监督下,在郑州市天中网络所楼3721房间,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cn001.net”进入首页,登录“东方影视”频道,搜索“甲方乙方”后进行在线播放。公证过程刻录的光盘显示,《甲方乙方》播放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缓冲。

2008年8月15日,宁*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甲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宁*市天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出具的3016号《公丙》载明:在公证员任某某与公证员助理许*的监督下,宁*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甲的工作人员罗*将公证员自带的笔记本电脑进入该公甲网络,先在电脑上建立一个w0rd文档。确认“www.cn001.net”网上搜索不到《给我一支烟》这部电视剧后,通过修改“本地连接”中的“IP地址、子网掩码”和“ipc0nfig”命令,模拟出《给我一支烟》在“www.cn00l.net”上播放的情形。

另查明,影片《甲方乙方》于1997年公丁后,获得了《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奖等荣誉。

紫禁城为该案与河南*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0元,紫禁城为制止侵权,还支付了公证费、差旅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

宁**民法院一审认为,紫禁城作为《甲方乙方》的出品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甲方乙方》的其他出品人声明由紫禁城享有其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权利,紫禁城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众经营的www.cn00l.net网站是否提供了《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服务。公众的反证旨在证明紫禁城公证时未进行域名解析,不能保证其访问的www.cn001.net肯定是公众经营的www.cn001.net网站,因为现有的技术可以实现虚假链接。紫禁城的公证证据因未绑定公证时访问的www.cn001.net与公众经营的www.cn00l.net网站IP地址的关系,证据本身的确存在瑕疵,这种瑕疵就是存在虚假链接的可能。诚然,根据现有技术,有三种手段可以实现虚假链接,公众反证中所举的为事先修改局域网配置文件,其他两种则必须事先修改上网电脑本机配置文件。在本案中,紫禁城使用网吧的电脑和局域网,是否可以排除修改可能成为关键所在。

宁**民法院一审认为,因网吧的电脑和局域网服务器由其经营者控制,并不在紫禁城控制范围内,结合公证播放中存在的缓冲现象,紫禁城事先修改电脑或局域网配置的可能性不大,应当认定紫禁城的公证证据具有高度概然性,也即公众提供了《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审法院认为,公众未经紫禁城许可,在其经营的www.cn00l.net网站上提供影片《甲方乙方》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紫禁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及知名度、公丁时间、公众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及紫禁城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各为4万元。因公众并未侵害紫禁城对《甲方乙方》的著作人身权利,故紫禁城要求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之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宁**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一、宁波*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北京*责任公司许可,不得实施在其经营的www.cn001.net网站上向公戊在线传播电影《甲方乙方》的行为;二、宁波*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紫禁城为制止公众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北京*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紫禁城负担350元,公众负担19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公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紫禁城提供的公丙存在明某某疵,在同一公证地点所作的另一份公丙的证明力已在另案中被法院推翻,故不应被采信。2、紫禁城不能证明公众存在侵权事实,公众也未曾实施侵权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紫禁城的诉讼请求。紫禁城口头答辩称,1、公众所称的推翻公丙的法院判决并未生效,且裁判文书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2、紫禁城提供的公丙符合《公证法》和公证程甲则的规定。公证时使用的设备为第三方某某,并不在其控制之下,不具备实施公众提出的三种虚假链接手段的条件。3.公众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丙记载的内容。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公丙的证明力问题。紫禁城在原中了河*证处号《公丙》,该公丙记载的取证地点是郑州市黄某某十号天中网络休闲会所二楼3721号房间。是否采信该公丙,涉及人民法院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公证证据进行认证的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在DNS域名解析服务器上对特定域名解析地址进行重新定义,使电脑访问该特定域名时实际访问的是局域网内的预设IP地址而非互联网上该特定域名所指向的IP地址。这一技术手段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某些网页内容可以不是某一特定域名所对应的真实网站内容,而是对应了预先制作完成的、处于指定互联网空间中的网页内容,并由此出现虚假链接的可能性。随着该新技术的出现,当权利人取证方式不够规范,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涉案的公证行为系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时所用的电脑等设备在公证之前均不为公证人员控制,且公丙对于当时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电脑和刻录光盘的清洁性等检查情况均未作记载,在此情况下并不能排除前述虚假链接的可能性。因此该公丙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丙记载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即不足以证明公众在其网站上提供过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综上,本院二审认为,紫禁城享有的电影《甲方乙方》著作财产权,固然应受法律保护。然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公丙记载的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之中,即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与公众之间的关联性,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众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浙知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浙江省*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北京*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紫禁城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紫禁城不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涉及案件认定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明。1、紫禁城提交的5409、3296号公证新证据可以证明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该两份公丙与紫禁城提交的(2006)证经字第号公丙发生在同一环境。紫禁城的公证地点是在网吧,系公共营利性场所,其主要经营范围就是提供互联网的上网服务,即上网是网吧计算机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另外网吧的计算机还具有一个特性,即计算机关机重新打开后,上次计算机操作过程乙行的设置及所存储的内容会全部自动消失,网吧的这些功能和特性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断定,公证操作时,计算机处于网络连接状态确凿无疑。2、从所带的光盘中看,当时的公证截图内容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诸多影片,且这些影片包括有诸如推荐指数、点播次数、发行时间等繁多内容,如属虚假取证,紫禁城就要请软件公甲重新开发一个与被申请人一模一样的网站和使用的播放软件,开发这样一个网站不仅得不偿失,而且也太不符合常理;3、紫禁城不仅没有对公证所用计算机进行技术设置可能性和相关的技术力量,而且不存在伪造的动机;4、紫禁城提供的光盘属于一次性翻录光盘,一次性使用后根本无法二次使用,所以在刻录前亦处于清洁状态;二、二审法院认定第5906号公丙证明力时,忽略了上网是网吧的基本功能、网吧计算机重启后不会保留上一次操作的所有内容这两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脱离了特定环境,单独对第5906号公丙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未能有效的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因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即使公众提供的公丙能够作为相反证据使用,也仅能证明在拔掉网线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达到模拟上网的效果,但这并不能证明紫禁城提供的公丙也是通过该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紫禁城公丙的内容。二审法院只是基于一个可能的理由即否定了紫禁城所提公丙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而在一审中,公众提供的公丙只是证明了现有的技术可以实现虚假链接,并不能证明紫禁城在取证时使用了虚假链接,二审法院的认定有违该条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公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二审判决。理由是:公丙之所以不被采纳,是因为公丙不是在公证处而是在特定网吧作出的,有悖公证的合法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有造假可能。本案属于批量化维权,分成合作,对方所谓律师费没有实际支付凭据。

再审过程中,紫禁城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一、二为(2006)证经字第号公丙和3296号公丙,欲证明网吧中的计算机具有上网功能,网吧计算机IP地址和DNS均是网吧预设的,网吧的计算机重启后,自动回复到网吧预设状态,启动需要网吧管理人员二次输入密码,证据三是《和解协议书》一份,欲证明5906号公丙的部分内容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可。公众质证对两份公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份公丙的申请人为广东中某某化发展有限公甲,时间也与本案公丙记载的不一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据三《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和解协议书仅涉及影片《求求你,表扬我》,与本案无关,达成和解是公众出于其他考虑,赔偿金额也只有3万元。本院再审认为,紫禁城的证据一、二虽为同一公证处在同一网吧所作的公丙,但时间与本案公丙记载时间不同,申请人亦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和解协议书》仅涉及《求求你,表扬我》,与本案涉案影片没有关联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故对该证据也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紫禁城提交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公众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紫禁城虽然提交了(2006)证经字第号公丙以证明公众实施了对紫禁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其提供的公丙不能证明公证时已对当时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计算机硬盘和刻录光盘的清洁性等进行了检查,而公众原审提供的证据却证明在未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计算机中设置目标网页产生在线播放电影内容的假象。因此,紫禁城提交的(2006)证经字第号公丙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丙记载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即不足以证明公众在其网站上提供过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本院二审未予采信该公丙并无不妥。至于紫禁城主张的如其虚假取证得不偿失、不符合常理以及没有对公证计算机进行技术设置的可能性和动机等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故对紫禁城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09)浙知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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