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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国与宁波**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兴国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宋兴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杭州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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