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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与北京**责任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北京*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浙知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2012年1月9日,北京*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与宁波*限公司的委托人北京中*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书并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已经得以解决,再审已无继续进行之必要。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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