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如*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限公司、绍兴*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如*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限公司、绍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如*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上海如*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