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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