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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剧院与扬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原告刘*诉被告上*剧院、中国*出版社、扬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刘*、原告刘*减半负担4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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