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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限公司与景德镇**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限公司以与被告景德镇*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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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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