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州*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14年7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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