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半岛都市报社诉被告青岛无*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半岛都市报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半岛都市报社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半岛都市报社撤回对被告青岛无忧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半岛都市报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