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感觉都会演艺有限公司、清远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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