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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协会)诉被告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罗*及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协会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曹*》、《美人鱼》、《小酒窝》、《豆浆油条》、《江南》、《编号89757》、《不死之身》、《木乃伊》、《原来》、《害怕》、《突然累了》、《精灵》、《莎**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杀手》、《醉赤壁》、《无尽的思念》、《距离》、《波间带》、《相信无限》、《被风吹过的夏天》、《BabyBaby》、《西界》、《子弹列车》、《K-O》、《她说》、《X》、《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天黑》、《他一定很爱你》、《ANDY》、《撕夜》、《坚持到底》、《你就像个小孩》、《离别》、《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雪》、《放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45首音乐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并在《清远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用等)共7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协会举证如下:1、专辑封面,拟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2、权利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经授权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向侵权方主张相关权利;3、侵权公证书,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和原告因取证支付的部分费用;4、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必要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一、答辩人所使用音像作品本身是在购买点歌系统时已随机附送,并存于曲库当中,并且答辩人并不具备辨别哪首曲目侵权的能力,再者,音像只供消费者点唱自娱自乐,没有收费,只收酒水钱。二、原告前期所委托广州天合**清远办事处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开始就发律师函及向法院起诉相威迫,当时答辩人上门跟对方谈及所收取版权费用要求跟其他同行一视同仁,但遭到该办事处负责人拒绝。三、目前版权费收费标准存在很多人为因素。四、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不是必须费用。五、原告未出示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六、答辩人经营的场所交通不便,规模小,周边消费能力低,生意举步维艰,原告起诉的歌曲也都是冷门歌曲,未必有人唱。

被告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共17个DVD,(第三辑)共10个DVD,封面目录显示已收录了包括以下音乐电视作品:北京**限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曹*》、《美人鱼》、《小酒窝》、《豆浆油条》、《江南》、《编号89757》、《不死之身》、《木乃伊》、《原来》、《害怕》、《突然累了》、《精灵》、《莎**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杀手》、《醉赤壁》、《无尽的思念》、《距离》、《波间带》、《相信无限》、《被风吹过的夏天》、《BabyBaby》、《西界》、《子弹列车》、《K-O》、《她说》、《X》、《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天黑》、《他一定很爱你》、《ANDY》、《撕夜》、《坚持到底》、《你就像个小孩》、《离别》、《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雪》、《放手》。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合共45首。

原告提供以下两份关于“保全书证”的《公证书》:

一、第一份《公证书》,是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北京**证处申请保全书证的《公证书》,即北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我公证处提出申请,称该协会为办理相关音像著作权的起诉、维权等事宜,需要提交该协会与北京**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由于上述文件只有一份原件,且单位要存档备查,不便将上述文件直接对外使用,故向北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文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粘连的原告与北京**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复印件一份,为公证人员在公证处亲自复印所得与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提交的原件相符。另,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与北京**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北京**限公司)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六条权利保证……2、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甲方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二、第二份是关于“保全证据”的《公证书》,即北京**证处作出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3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证处公证员周*和工作人员闫宙宙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等其他人一起,来到广东省清远**路口名称标识为“金爵会娱乐会所”二层210房间,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甘**及其他参加人的保全证据行为。公证人员对申请人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录像设备的储蓄空间为清空状态;随后,甘**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100首歌曲,其中本案起诉的45首歌曲:《曹*》、《美人鱼》、《小酒窝》、《豆浆油条》、《江南》、《编号89757》、《不死之身》、《木乃伊》、《原来》、《害怕》、《突然累了》、《精灵》、《莎**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杀手》、《醉赤壁》、《无尽的思念》、《距离》、《波间带》、《相信无限》、《被风吹过的夏天》、《BabyBaby》、《西界》、《子弹列车》、《K-O》、《她说》、《X》、《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天黑》、《他一定很爱你》、《ANDY》、《撕夜》、《坚持到底》、《你就像个小孩》、《离别》、《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雪》、《放手》。参加人李**操作录像设备对上述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了加盖有“清远市清城区金爵会娱乐场所”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及印有“金谷酒店”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上述收款收据的复印件附于本公证书后,收款收据原件保存于申请人处。兹证明上述保全的全过程真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一张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请人所存证物袋中刻录光盘的内容为现场录像后刻录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另外,原告向本院提交KTV消费收款收据1620元及部分交通、住宿费发票。原告另提交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33号《公证书》公证100首歌的公证费发票显示为2500元。

另查明,清远市清城区金爵会娱乐会所由被告黄**于2014年2月21日登记成立,经营地址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综合开发区33-B二、三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资金金额为5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卡*OK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权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十一)项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涉案的音乐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的取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点歌库中删除侵权歌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该数额主要包括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两部分:

一、关于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除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经营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外,亦应考虑权利人在创作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原告的诉讼目的、本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被告歌库中歌曲的数量等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因此,本院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500元。

二、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被告因侵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公证费及取证必要费用等合理费用在内。其中包括:1、律师费用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支付律师费的收费发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公证费问题。公证费属于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原告提供的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2233号《公证书》公证100首歌的公证费发票显示为2500元,而本案起诉的歌曲仅为45首,因此,本案45首歌曲的公证费应为:(2500元100首)45首u003d1125元。3、取证必要费用问题。原告凭KTV消费1620元的收款收据主张取证必要费用。但本院认为,原告的工作人员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和取证,而被告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已提供相关的酒水、零食等食品及服务,原告的工作人员亦已享受该消费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仍须被告负担KTV消费1620元,则对被告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退一步讲,取证工作可由公证人员独立完成,公证费可包括取证必要费用在内。而且本院上述综合考虑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公证费等已足以弥补原告的维权费用。原告提供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必然的关联,因此,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为500元,公证费确定为1125元。因此,被告总共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损失数额为:500元/首45首(歌曲侵权费)+1125元(公证费)u003d236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在其经营的酒店点歌系统中删除北京**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曹*》、《美人鱼》、《小酒窝》、《豆浆油条》、《江南》、《编号89757》、《不死之身》、《木乃伊》、《原来》、《害怕》、《突然累了》、《精灵》、《莎**的天份》、《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杀手》、《醉赤壁》、《无尽的思念》、《距离》、《波间带》、《相信无限》、《被风吹过的夏天》、《BabyBaby》、《西界》、《子弹列车》、《K-O》、《她说》、《X》、《加油》、《完美新世界》、《IAM》、《真材实料的我》、《天黑》、《他一定很爱你》、《ANDY》、《撕夜》、《坚持到底》、《你就像个小孩》、《离别》、《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雨衣》、《恩赐》、《下雪》、《放手》共四十五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362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550元,被告黄**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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