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中法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河源市**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16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河源市**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河源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河源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行账户44001748604053XXXXXX的存款人民币17713.25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17550元,支付执行费163.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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