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河中法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河源**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17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河源**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负担。判决生效后,河源**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林**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履行18728.2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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