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江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卡拉OK厅、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984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卡拉OK厅、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985
深圳华**限公司与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26
深圳华**限公司与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27
深圳华**限公司与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28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天籁之都餐饮娱乐会所、林**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音像著作权**碧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音像著作权**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音像著作权**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深圳华**限公司与江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