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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限公司与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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