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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文*责任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十六案中,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十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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