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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文**责任公司与上海富**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389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文*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十六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53-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二十六案系侵犯著作权纠纷。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法院由广东*民法院指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受理辖区范围内的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包括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上述二十六案均系诉讼标的金额为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且各案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二十六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案件应移送吉林省*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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