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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广州市**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766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凤凰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我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7月,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过期的情书》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权利人名义同卡*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以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从其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71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取证消费71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871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912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22号《公证书》,拟证实2008年7月,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过期的情书》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事实。

2、音像作品出版物《擦肩而过-郑*》原装卡拉OKDVD精选,拟证实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是《过期的情书》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

3、律师函及妥投证明单,拟证实原告委托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情节恶劣。

4、(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30号《公证书》,收款收据、银联信用卡支付单,拟证实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牟取利益的事实。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消费金额710元。

5、公证费发票,拟证实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公证费2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列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本案作品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008年7月28日,原告(为甲方)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乙方是依法取得音像节目著作权的权利人,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可授权海外同类组织管理乙方授权的权利(但需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所授权的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甲方因诉讼而获得的赔偿,在扣除诉讼成本和甲方必要的管理支出后,向乙方分配;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2010年11月4日,北京*证处出具一份编号为(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5912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与原件相符。2011年7月6日,北京*证处再次出具一份编号为(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22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与原件相符。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广*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出版物《擦肩而过》(郑*,亚洲情歌天王)内含1张光盘,在该出版物外包装及DVD光盘处载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光盘盘芯刻有SID码为ifpiCA809,该出版物中包含《过期的情书》等23首音乐作品。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事实。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4,2011年11月1日20时40分,原告的代理人杨*、刘*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建筑外部标有“广东大酒店”、“金凤凰娱乐城”字样),刘*使用申请人提供的照相机(经检查该照相机拍照前内容为空)对该娱乐城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一张。随后,刘*将该照相机交予公证员。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A3包房内消费,刘*在该娱乐城收银台以刷卡的方式消费人民币710元整,取得刷卡凭证一张,并向收银台里一位自称娱乐城工作人员的女性索要发票,该女性称,发票不能马上就开出,等离开时再到收银台领,刘*将上述刷卡凭证交与本公证员。公证员和该处工作人员韩*以及刘*返回该A3包房,公证员首先检查了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取证的硬盘摄录机,经检查该硬盘摄录机内容为空。随后,杨*操作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点播了歌曲《过期的情书》、《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曾经爱过你》、《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擦肩而过》、《歌中故事》、《缺点》、《一个人哭》、《有情人终成眷属》、《不想》、《等》、《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过期的情书》、《曹*》、《木乃伊》,由刘*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录像。录像结束后,刘*将上述摄录机交予公证人员,刘*来到收银台要求该娱乐城出具发票,该女性出具了发票号码为09052492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以及NO:2223092的《收据》各一张,刘*将上述发票及收据交予公证员;公证员将上述摄录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共取得光盘一式四张,其中一张留存于本公证处,拍照所取得的照片进行冲洗,共取得照片一式四张,其中一张留存于公证处。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刷卡凭证、号码为09052492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以及NO:2223092的《收据》复印件与刘*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刘*现场拍摄取得的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等。北京*证处公证员张*及该处工作人员韩*监督了上述取证过程,并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30号《公证书》。

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记录的现场摄录的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在视频文件S1000004,第15分15秒至27分25秒)的词曲、演唱者、MV画面等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出版物《擦肩而过》(郑*,亚洲情歌天王)原装卡*OKDVD精选中的同名作品内容完全一致,且被控侵权音乐作品上打印有“欢迎光临金凤凰俱乐部”字样。

三、其他查明事实。

被告是2000年1月13日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本为57000元,经营范围含卡拉OK歌舞厅等。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发票号码为19447186)以及在被告处消费710元的付款凭证(其中NO:2223092《收据》载明收款金额为100元,发票号码为09052492号发票载明金额为610元)。原告获取侵权证据后于2011年11月17日委托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以及协商解决事宜,但被告收到上述《律师函》后没有回复原告。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公证书、音像作品《擦肩而过》(郑*,亚洲情歌天王)、律师函、公证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是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的DVD音像作品出版物《擦肩而过》(郑*,亚洲情歌天王)的外包装及光盘中,载有“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品,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广*出版社出版,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等文字,光盘盘芯刻有SID码,该出版物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以及出版发行人、音乐作品中标记有孔雀唱片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本院认定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享有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的著作财产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原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卡*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以信托的方式授权原告进行管理,其中即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因此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向被告主张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的著作权,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北京*证处出具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930号《公证书》合法有效。经比对,上述公证保全的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与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在词曲、音源、背景、演唱者等内容完全一致,两者为同一个音像作品。鉴于原告已明确表示没有授权或许可被告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且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供其有权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证据,故被告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侵犯了原告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过期的情书》的著作财产权,现原告根据授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的确定问题。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数额,本院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原告证据保全合计25首音乐作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综合考虑,并对公证费、取证消费金额进行合理分摊后,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1800元(该项赔偿金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两项诉请合计数额超过上述酌定数额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凤凰娱乐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所管理的音乐作品《过期的情书》著作权的行为,并将涉案音乐作品《过期的情书》从其点歌曲目库中予以删除。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凤凰娱乐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凤凰娱乐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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