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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世纪**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雪*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金汇名园商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侵犯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金汇名园商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被上诉人选择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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