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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