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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卡拉OK厅、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98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王*侵犯著作权纠纷共三十五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卡拉OK厅、被告王*的起诉。

三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8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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