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诉被告顺丰速*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75元,由原告北京*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