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司深圳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