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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5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十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初字第1416-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二十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二十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广*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院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管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二十案均系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属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人以起诉总金额较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二十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二十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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