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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依据最*法院(法函[2005]54号)批复、广东*民法院(粤高法发[2005]23号)《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最*法院(法[2013]135号)《关于同意调整广*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原审法院自2005年9月1日起获得诉讼标的200万元以下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自2013年6月14日起获得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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