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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限公司与江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124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限公司诉被告江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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