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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步步**有限公司、宝鸡市**合卖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步步高教*限公司、宝鸡市*合卖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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